四、依法维护好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11、建立健全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进一步加大贯彻落实《工会法》、《劳动法》、《河北省实施〈工会法〉办法》、《河北省集体合同条例》、《河北省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力度。凡是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各类用人单位,都必须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巩固、深化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改制企业要依法做好集体合同的续签和重签工作。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不断扩大工资集体协商覆盖面。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劳动执法监察,对无正当理由拒签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协议或违反合同、协议内容的,以及其他侵害职工劳动经济权益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在国有企业改革中职工劳动关系变更时,要做好衔接工作,切实保证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工会组织要积极帮助、指导和监督企业与职工建立并协调劳动关系。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作用,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政府有关部门要支持工会依法参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活动,为职工提供法律援助。 12、切实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要依照《河北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和《河北省厂务公开条例》的规定,加大执法力度,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的经营方针、发展规划、重大决策和企业改制、减员分流、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必须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非公有制企业、混合所有制经济单位要结合企业特点,积极推行职工民主管理,依法落实职工的知情权、共决权和监督权。规范和深化各类企业厂务公开工作,加强对厂务公开的监督、指导和考核。建立健全职工董事监事制度,职工董事、监事要在企业董事会、监事会中占一定比例,并定期向职代会报告工作。党政机关和教科文卫等各类事业单位,都要结合自身实际搞好民主管理,认真做好政务公开、校(院)务公开和教师代表大会等工作。 13、积极促进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各级工会要大力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政策。县级以上工会要继续实施好建设一个职业培训机构、一个职业介绍机构、一个再就业基地的“三个一工程”,开展“再就业援助行动”,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政府有关部门要对工会的职业介绍、培训机构进行资质认定,予以指导、支持。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工会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工作。各级工会组织要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好“三条保障线”、“两个确保”,依法扩大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保险的覆盖面。对职工劳动就业、工资分配、社会保障、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解决。深入实施“送温暖工程”,加强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建设。支持工会依法行使对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情况的监督权,维护职工的安全与健康。加大对进城务工人员的帮扶力度,以建立的劳动关系为依据,依照《劳动法》、《工会法》,切实维护好他们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和改进党对新时期工会工作的领导 14、切实把工会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各级党委要把工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目标责任制进行管理;建立每年不少于两次研究工会工作的制度,定期听取工会工作汇报,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自觉贯彻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学习和掌握党的工运理论、方针和政策,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各级党校要把党的“依靠”方针和工运理论等有关知识作为领导干部培训内容。 15、支持工会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作用,支持工会依法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各级党委召开有关重要会议,研究讨论全局性的重大政策方针,制定有关文件和制度时,应吸收同级工会负责人参加。各级人大、政府研究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及工会工作的立法、执法等方面问题时,要吸收工会负责人参加。建立和完善省、市、县三级政府与工会联席会议制度,及时通报政府有关政策及重要工作部署,研究解决工会所反映的有关问题。凡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有关工作机构要有工会成员参加;凡研究制订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法规、规章、文件及重大政策措施时,要认真听取工会的意见和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