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设为首页 关于我们 加入收藏
 
 
首 页领导讲话工运动态基层动态部室工作维权专栏企事揽胜工会概况
  ·法律法规  
  ·案例分析  
 2008年度报刊投递明晰表
说明:
当前位置:首页 >> 维权专栏 >> 法律法规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石家庄总工会 www.sjzzgh.org   2006-7-13 8:45:23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2002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九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二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本新闻共10页,当前在第01页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关键字:  
百度  google mp3  歌词  图片  FLASH  知道  新闻
站内  词典  地图  文档  软件  雅虎  爱问  搜狗

(建议用ie5.0以上,1024*768分辨率全屏)
版权所有 石家庄市总工会 未经许可不得盗链
设计制作:石家庄市总工会办公室 备案编号:冀ICP备05001136号

 
 
栏目数量  0
新闻数量  0
会员数量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