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解决职工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重点对“低保”、特困职工进行帮扶救助,并不断扩大救助范围和力度,取得了明显成效。为切实做好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工作,保障其基本生产生活,石家庄市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职工帮扶工作的意见》。
《意见》指出,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繁荣、文明、和谐新石家庄的要求,完善政策,加强管理,充分挖掘各方资源,建立困难职工帮扶救助体系和长效机制,全力解决困难职工利益问题,使困难职工充分享受到改革开放的成果。《意见》明确困难职工帮扶工作的主要任务目标是全面掌握困难职工的基本情况,坚持输血和造血相结合,按照“一户一策”的办法,在积极解决困难职工基本生活和看病就学等难题的同时,着重为有就业能力的家庭解决就业和技能培训问题,使困难职工尽快走出困境。
《意见》规定,我市困难职工帮扶救助的对象和范围包括:“低保”职工、特困职工、“低保”边缘职工和下岗失业人员。其中,“低保”职工指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得到补差的职工;特困职工指职工领取了最低工资或生活费、离退休人员领取了养老金后,其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得到补差后,因本人及家庭成员患大重病、慢性病、子女就学、突发灾难不经救助生活难以为继的职工。“低保”边缘职工指家庭月人均收入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因就业、就医、子女就学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下岗失业人员指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以及享受城市低保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意见》要求,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在做好“低保”职工和特困职工帮扶救助工作的基础上,不断加大对“低保”边缘职工和困难农民工的救助力度和救助范围,维护职工队伍稳定和社会公平正义。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工作,积极为困难职工和农民工提供政策援助,协调有关部门(单位)优先录用符合条件的特困职工家庭成员到政府开发的公益岗位工作。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对政府再就业扶持后仍不能就业的失业人员可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范围并给予适当补助,其中对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属于重度残疾(1-2级)人员的缴费给予重点照顾。
民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困难职工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工作,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家庭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进一步做好社会慈善捐赠工作,有针对性地对“低保”职工进行帮扶。
卫生部门要加强惠民医院和农民工定点医院建设和投入,扩大优诊服务项目,对持有《就医优惠证》和工会《会员证》的农民工减免医疗费用,并积极协调社区医疗诊所为困难职工、农民工提供减免医疗费用和优质服务。
教育部门要保证困难职工子女都能在市管学校范围内上得起学,全部免除“低保”职工、特困职工和特殊困难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对特困职工子女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对普通高中计划内和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特困职工子女免收学费。
工商部门对下岗失业人员和困难职工申办个体经营的,简化相关手续,特困职工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优先办理营业执照,并减免相应费用。
房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困难职工家庭住房困难,特困职工租住公有住房的,租金缴纳仍继续执行市政〔1996〕122号文规定,新增租金全部免缴。
城管部门确保特困职工用水、公共汽车月票购买等优惠政策的落实。
财政部门要按照石字〔2002〕37号文的要求,确保每年特困职工救助款列入财政预算,督促各县(市)区及相关单位帮扶资金的落实。要建立我市困难职工专项帮扶资金,每年按中央财政帮扶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