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列入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建立激励制约制度。各地要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作为劳动关系和谐单位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通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月”、“要约行动”等行之有效的活动,促进《条例》的贯彻实施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深入推进。对不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企业,取消“劳动关系和谐单位”参评资格。对拒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按照《劳动合同法》、《工会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三)大力加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在完善各级三方协商会议制度的同时,要建立健全企业工会组织,加快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组织组建步伐。同时,要建立健全县、乡两级和县域内行业雇主代表组织。要通过三方机制的不断完善,为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组织保障。
(四)坚持分类指导,建立公平合理的工资分配制度。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要参考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价位、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等,重点就职工工资增长问题进行集体协商;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要重点就职工工资支付保障、工资筹措、生活费发放标准等问题进行集体协商。实行岗位工资制度的企业,要把确定和调整岗位工资标准作为协商重点;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要通过协商合理确定职工的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实行股份制的企业,要正确处理工资分配、股息红利与劳动分红之间的比例关系,防止利润侵蚀工资或工资分配侵蚀利润;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企业经营者与职工的工资分配关系,既要充分体现对经营管理者劳动的肯定和激励作用,又要切实保证职工工资收入随经济效益的提高逐步增加。
(五)继续深化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机制。要通过开展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形式,有效覆盖小型企业。对县以下区域内行业集中度较高、产业特色鲜明的企业,可通过开展行业工资集体协商,确定行业工资水平、分配形式和工资增长幅度等,依法签订的区域性、行业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所辖企业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企业单独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中工资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区域性、行业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
(六)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工资协商指导员队伍。各地特别是各级工会组织要结合实际,组建专职或兼职的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充分利用其专业水平高的优势,委派其参与、指导职工方协商力量不足的基层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进一步提高工资集体协商的实效性和针对性,切实维护职工权益。
三、加强对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组织领导
要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工会配合、各方协同、职工参与”的工作格局,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在市劳动关系和谐单位创建活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本地实际出发,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规划和目标措施,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作出具体部署和安排,明确工作职责,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推进。要将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特别是《河北省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纳入本地区普法教育内容,提高企业和职工的法制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地要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列入人大执法检查和政协视察的重要内容。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健全以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工资指导线制度、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人工成本预测预警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工资调控体系,做好对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审查,切实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调控指导和监督检查,对拒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无故不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恶意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企业及其经营者要重点监察,依法追究责任,并记入企业劳动保障诚信档案。
各级工会组织要履行好参与和指导的职责,切实维护职工的收入分配权益。地方工会要加强有关工资分配政策研究,提高参与工资集体协商的能力,扩大职工群众的参与程度,加强对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群众监督,促进企业建立公平合理的分配制度。上级工会要加强对基层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为基层提供政策法律咨询、指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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