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建设局、总工会,各建筑企业、工会: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企业工会组织建设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意见》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附:《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企业工会组织建设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企业
工会组织建设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意见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和河北省总工会、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工会组织建设的意见》,切实把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广大建筑企业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为推进我市建筑业健康发展贡献力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石家庄市非公有制企业工会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企业工会组织建设和切实保障农民工权益的落实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建筑企业工会组织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建筑业是我市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又是劳动密集型行业,就业容量大,吸纳的农民工人数占全市农民工总量的1/3,尤其在建设施工生产一线职工中,农民工的比重超过80%,已成为建筑行业职工队伍的主体。通过进一步加强建筑企业工会组织建设,最大限度地把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广大职工组织到工会组织中来,提高他们的组织化程度,依法保障和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充分保护、调动和发挥他们的积极性,促进构建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推进工程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文明工地建设,从而推动建筑行业健康快速发展。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企业党组织和行政及各级工会组织,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建筑企业工会组织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主动地从各自的职责出发,主动配合,推动这项工作深入扎实地开展。
二、依法推进建筑企业工会和施工项目工会组织建设
《工会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据此,我市建筑企业都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
1、凡在我市境内注册登记和外地进石承接工程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公司、房屋开发等建筑企业,不论组织形式、经济类型、规模大小,凡符合《工会法》规定的,都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做到企业随开业随建会,职工(包括农民工)随务工随入会。外地驻石和进石施工队伍工会组织,在接受派出企业工会领导的同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接受当地工会的领导。
2、完善施工项目工会组织建设。凡在我市境内的建筑施工项目视工程规模、建设周期、用工量等情况,按照《石家庄市建设系统施工项目工会联合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的规定,建立相应形式的工会组织。其组织形式一般可采取以下形式:(1)工期6个月以内的施工项目建立项目工会,工程总承包公司在项目部成立的同时组建项目工会,结合施工项目实际情况,组织施工人员开展活动。(2)工期在6个月以上的施工项目建立项目工会联合会,以工程总承包公司设在项目部工会组织为主体,吸纳分包队伍组建项目工会联合会。
项目工会和项目工会联合会的成立,要报经项目总承包公司工会批准,在工程总承包公司工会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要按照有关规定明确工作职责,建立规章制度,指定相对固定的办公、活动场地并挂牌明示。施工项目竣工或任务完成后,项目工会和项目工会联合会相应撤销,报工程总承包公司工会备案。
3、加强建筑改制企业工会组织建设。建筑企业改制过程中必须吸收同级工会组织参与企业改制方案的制订,并把企业改制后工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企业改制整体方案,不得撤并工会组织,要依法配备工作人员,保证工会组织独立自主的开展工作。已经完成改制的企业,要依据本意见对照检查,及时纠正、调整。
4、各单位要积极发展各种务工形式的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为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入会职工办理“石家庄市总工会会员卡”,实行“一次入会、务工享用、持证流动、进出登记”的会籍管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职工户籍、就业期限、就业形式为由限制职工参加工会。
三、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
各建筑企业工会要加强维权机制建设,依法履行职责,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包括农民工在内的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中积极发挥作用。施工项目工会组织要结合施工现场实际,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1、帮助指导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专项集体合同;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解决欠薪问题;监督企业或施工单位落实劳动安全卫生有关法律法规,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2、协助组织职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监督行政落实劳动保护措施,促进安全生产及文明工地建设。配合行政不断改善职工的生产生活条件,丰富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组织职工学知识、学文化、学技能、学法律,做好职工的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3、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建设文明工地、促进企业发展作为重点,积极引导职工热爱企业,动员和组织职工围绕施工任务开展群众性练兵、技术比赛和合理化建议等建功立业活动。同时,积极推动企业关心职工,协助行政改善职工施工作业、生产及生活条件,实现企业发展和职工受益“双赢”,把施工现场建成“安全之家”、“文明之家”、“职工之家”。
四、切实加强对工会工作的领导和支持
进一步加强建筑企业工会组织建设,是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地方和产业工会、企业党政工的共同责任。要按照“哪里有企业、哪里有职工、哪里建立工会”的原则,互相支持,共同推进,形成“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各方配合、工会运作、职工参与”的工作格局。
1、按照“党建带动工建、工建服务党建”的原则,将建筑企业工会组织建设纳入党委加强基层党建责任体系之中。各级建筑行业工会、建筑企业工会要自觉主动地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定期汇报工作,听取指导性意见和要求,在党委领导和行政支持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2、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专业工程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建筑企业工会组织建设,不断建立健全行业工会组织体制。将工会组建及活动情况纳入对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综合评价体系,作为企业评优、评先的条件之一。市区建立以下工作机构和制度,各县(市)根据各地实际,建立相应的机构和制度。
成立市建筑劳务企业工会工作委员会,市外埠驻石建筑企业工会工作委员会,做为市建设工会的派出机构,统一协调指导劳务公司、外埠驻石企业工会组织建设和工作的开展。
实行项目工会组织组建和外埠驻石企业工会组建备案制度。施工项目开工时同时组建项目工会组织,并到市建筑施工管理处履行备案手续。凡进石施工外埠建筑企业,到市建筑施工管理处工会履行工会组建备案手续,接洽组织关系。
3、各级地方工会及产业(行业)工会要加大对建筑企业工会工作的指导。帮助和指导新建工会依法履行民主程序,理顺工作关系,建立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帮助和指导建筑企业工会开展工作,解决自身难以解决的困难和问题;认真总结建筑企业工会工作的成功经验,不断探索并创新适合建筑行业特点的工会组建形式,努力营造良好的工会工作氛围。
4、市建设局和市总工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专业工程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同级工会也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将建筑企业组建工会、推进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建设、维护农民工权益及其他涉及职工利益问题列入重要内容,定期召开会议,互相通报情况,协商解决问题,制定相关政策。
本《意见》适用于我市境内各类建设工程企业和事业单位。